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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仅不能从根本上解决购房者资金短缺问题,通常还须借助于签订阴阳合同、高评价格等违规、违法行为来实现。这不仅大大增加购房者贷款利息及按揭月供款的负担,还存在较大的骗贷法律风险。
三、“零首付”“首付贷”涉及的违规、违法操作行为,无法在网签合同中明确约定,更不受法律保护,一旦房地产开发企业无法兑现承诺,银行不能完成贷款审批手续,将会给购房者造成经济损失,购房者也很难依法追责索赔。
四、“零首付”“首付贷”通常是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或房地产中介机构通过预先垫付,或者是虚拟抬高房屋价格,再从银行贷款的方式来获得首付款,开发企业和购房者签订的合同可能存在法律争议,因此当事方可能都会被追究法律责任。
五、我们严正警告各房地产开发企业,各房地产中介机构要依法、依规开展房地产经营活动,对违规、违法开展“零首付”“首付贷”销售商品房、提供“零首付”“首付贷”服务的房地产开发企业、房地产中介机构依法依规予以严肃处理,情节严重的,移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。同时将其违规、违法行为计入信用档案,向社会公示。